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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
来源: | 作者:pmtc53dbd | 发布时间: 2019-05-27 | 190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基本特征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
    这里所说的使用暴力手段,既可以通过器械、武器、爆炸物等,也可以借助于犯罪人本身的体力。
    对暴力犯罪的界定,重要的并不在于刑法分则条文本身是否明文规定以暴力为犯罪构成要件, 而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采取的是否为暴力(包括以暴力相威胁的胁迫手段)行为。不宜说所有规定有暴力为犯罪成立的要件的犯罪,都是暴力犯罪,只有法律对犯罪有规定,并且行为人事实上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犯罪的,才可能归入暴力犯罪的范畴或者称其为暴力犯罪。据此,我们认为,所谓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 或者以暴力为胁迫手段内容,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从刑法的意义上说,所谓暴力犯罪中的暴力(包括以将实施暴力的胁迫),是为自然人的故意危害行为而设立的犯罪要件。“暴力”是指自然人非 法实行的有形物理力,所谓“胁迫”(威胁)是指预示着有形的加害内容。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暴力的含义无疑在犯罪中具有共性的一面。但是,由于各种犯罪的性 质不同。因此,在暴力的内容及程度上存在很大区别。从我国刑法对实施暴力的犯罪的规定来看,暴力的表现形式法律上概括为以下几种:
    (1)直接规定“暴力”为犯罪的要件。如刑法第123条规定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202条抗税罪、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第236 条强奸罪、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3条抢劫罪、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307条妨害作证罪、第333条强迫卖血罪等等。这类犯罪除少数只以暴力为要件外,多数犯罪还规定可以以胁迫、其他方法、手段构成犯罪。
    (2)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暴力”, 但是法律用语事实上是指该种犯罪是以暴力(包括以暴力为胁迫内容)的行为实施的,刑法上则以“叛乱”、“暴乱”、“强制”、“绑架”、“殴打”、“聚众扰 乱”、“聚众斗殴”、“劫夺”、“暴动越狱”、“强迫”、“阻碍”等等来表示。如第104条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239条绑架罪、第316条第2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358条强迫卖淫罪等。
    (3)既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为要件, 法律用语也并不意味着该类犯罪只能以暴力行为实施,但实践中该类犯罪通常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的,传统观念及理论上也认为该类犯罪就是暴力犯罪。如第114条爆炸罪、放火罪、第232条故意杀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等犯罪。
    (4)虽然不具有上述的各种特征或者特点, 但是法律将以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者按照刑法所规定的相应犯罪论处。如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2款、第157 条(犯各种走私罪)第2款、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款、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1款第5项、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款和第3 款等。
    在刑法理论上根据暴力的程度和范围对暴力的分类,也有不同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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