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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政策总体评估和启示
来源: | 作者:pmtc53dbd | 发布时间: 2019-05-27 | 216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刑事政策一般描述
   “刑事政策”一词是德国教授费尔巴哈于1803年提出的。他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①此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与犯罪作斗争观念的变迁,刑事政策的涵义也不断变化。目前,有关刑事政策的概念,中外学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未形成一致的意见。
    在我国,关于刑事政策的定义,学界历来存在争议,集中体现在对刑事政策广义与狭义的不同理解上。从广义上讲,刑事政策是针对犯罪采取的各种准则、策略、方针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从狭义上讲,刑事政策是针对犯罪采取的刑罚或者刑法规定的措施。笔者认为,定义刑事政策必须考虑以下几点:首先,刑事政策的制定主体是国家而非政党。
    在我国,虽然许多刑事政策都是通过执政党的相关文件、报告等提出的,但是在上升为法律之前,并未获得真正的法律效率,难以作为司法依据。因此,执政党会议通过的相关文件、报告中提出的某项刑事政策,只有通过国家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者政党机关等)发布后,才能上升为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措施,这是由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方略决定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之一。
    其次,刑事政策是直接同犯罪作斗争的策略、措施。如果将国家制定或者颁布的任何措施或者策略都认定为刑事政策,将会导致刑事政策范围的不合理扩大。在许多情况下,国家制定的措施或者策略,多少对于防范犯罪具有效果,即使没有直接效果也有间接效果。例如,国家制定扶助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对预防犯罪肯定是有效的。
    因此,定义刑事政策,必须立足于那些直接与防范犯罪相关的措施、策略,不应将所有社会政策包括在内。
    再次,刑事政策的目标,是预防、惩罚、遏制犯罪。针对犯罪的刑事政策,不应局限于业已发生的犯罪,在犯罪发生之前,预防犯罪同样是其目标。即便是犯罪发生后,刑事政策的目标也不是单一的。一方面,对于业已发生的犯罪,惩罚是必须的;另一方面,如何有效遏制犯罪发展的态势,也是刑事政策的目标之一。|
    此外,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为了使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教育、矫正也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因此,从目标上讲,刑事政策主要是为了预防、惩罚、遏制、教育和改造犯罪人的需要。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谓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预防、惩罚、遏制、教育和改造犯罪人为直接目的而制定、颁布的各种策略、方针、措施、制度等。
    犯罪发生,往往不是基于单一原因,这就决定了防治犯罪不但包括刑事措施,也应包含刑事措施之外的社会措施。刑事措施主要指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阶段采取的各种措施;刑事社会措施则指除刑事措施之外的各种防治犯罪的社会措施。
    基于这一点,有学者认为,从刑事政策的内容、范围来看,它不仅包括刑事立法政策,还包括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和刑事社会政策。②一般来说,不包括任何刑事立法、司法、执行政策的纯粹社会政策,很难直接针对防治犯罪而言,其范围也过于宽泛乃至不易把握,谓之刑事政策有些勉强。
    当然,包括刑事立法、司法、执行政策在内的,综合其他社会策略、措施的综合性刑事政策之存在,是毋庸置疑的。由此,笔者认为,刑事政策按照属性可以划分为刑事法律政策与刑事综合政策。前者指以刑事法律手段为核心的刑事政策;后者指包括刑事法律手段以及各种社会措施的刑事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执行的刑事政策中,属于刑事综合政策的,主要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该方针乃指包括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或刑事执行等刑事法律政策在内,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的措施、手段而成的综合性的犯罪防御体系。至于刑事法律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基本刑事法律政策。即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或者刑事执行等各阶段均具有指导作用的刑事政策。这类政策主要包括: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二是具体刑事法律政策。即重点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或者刑事执行等某个阶段具有指导作用的刑事政策。主要包括:惩治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刑事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从重从快“严打”的刑事政策,死刑政策以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等等。
    与刑事法律政策相比,刑事综合政策具有如下鲜明特征:
    一是参与主体的综合性。我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门,除了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外,还包括工商、税务、民政、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等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是一项国家机关和全民参与的综合性犯罪防治工程。而刑事法律政策的参与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
    二是治理手段的多样性。刑事法律政策往往通过刑罚手段、非刑罚的制裁措施对犯罪进行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手段不但包括刑事法律手段,还包括各种民事、行政手段以及宣传教育等手段。
    三是治理工作的长期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足于长远,不计较一朝一夕得失,侧重长治久安。刑事法律政策虽然也最终服务于长治久安,但其直接针对的是一段时期内的犯罪防治工作,体现了阶段性防止犯罪的策略和方针。
    四是运作机制的综合性。刑事法律政策主要是通过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刑事执行法等刑事法律运作机制对犯罪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加以预防、制裁、遏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则不但采取专业性刑事法律机制,还运用行政运作机制甚至军事化的运作机制,达到防治犯罪的目标。
    至于具体刑事法律政策,如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适用的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轻微犯罪的少年犯适用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等,都是具体刑事政策。具体刑事政策针对性较强,适用范围较窄。
    总的来看,刑事综合政策是国家预防、惩治、遏制犯罪的总纲,处于第一层级,基本刑事法律政策处于第二层级,具体刑事法律政策处于第三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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